□马涤明
河南开封自7月5日起,对不妨碍正常交通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由交警开具“违法停车警示单”,违停车辆在交警开具警示单后30分钟内驶离的,不予处罚。(7月12日澎湃新闻)
“30分钟内驶离不罚”的政策,对司机们可谓是一个大利好,意味着可以享受30分钟的“违停福利”,可以从容地下车办事,而不再是到了目的地干着急不敢停,或停一会儿急匆匆跑去跑回,还要担心罚单“从天而降”。
汽车时代,大众在享受速度与舒适的同时,却又为停车而累,拉低了开车体验。因此而不买车、有车又不能随时使用的人,不在少数。当然了,从绿色出行角度说,少用车值得提倡。但是,解决停车难与提倡少用车是两回事。从解决停车难角度看,“30分钟驶离不罚”实际上等于增加了很多“灵活停车位”,称得上是“管理出效益”的典范手笔。
然而,说到通过管理做大公共资源,又不无疑问:如交警部门所说,实行“30分钟驶离不罚”政策的前提是不拥堵的路段、未出现市民投诉的情况下;既如此,这样的路段有无必要禁止停车,恐怕是有争议的。若有些路段两旁临时停车原本不影响交通畅通或影响程度有限,取消禁停管理是否更便民?
当然了,这个政策是“限时停车”,这样能避免有人将道路两旁当成全天候停车位。再有,若有些路段出现车流量高峰、堵车的情况不确定,禁停标志也是不宜取消的,实际上,这就是弹性停车政策,而如何“弹性”——何时可以“30分钟驶离不罚”,何时一分钟都不可以停,就需要交警视道路通行情况执行。
这意味着,路段上不能没有管理人员,否则,如果大家都知道30分钟内停车不处罚,且是交警贴单后开始计算时间,若现场无人管理,就可能出现随意停车、乱停车的情况。如果现场需要“全天候”监督管理,执勤交警实际上是扮演着停车场管理员的角色,这是否不大合理?
以精细化管理将有限的公共资源做大,这种思路是可取的,这也是市民和网友点赞的理由;但如何将管理及提高公共资源利用率做得更科学合理,恐怕还需进一步探讨。
有条件的道路两旁设置停车位或允许限时停车,是一种普遍的模式。“30分钟驶离不罚”政策的不同之处在于,不明确规定允许停车、停车行为仍被认为违法,只不过是处罚标准放宽了、不再“零容忍”。理论上说,这种人性化执法十分合理,但实际上是相关路段确实存在允许限时停车的条件,而既如此,大大方方地规定允许限时停车,难道不行?
认定违法但有条件不处罚,与取消禁停限制让临时限时停车合法化,究竟哪个更好,我们不妨从法律逻辑和管理成本两个方面讨论:法治原则上,对轻微违法行为不处罚确有依据。然而,就违停违法行为来说,法律上已存在“网开一面”的规定:对驾驶人不离车的违停先行警告、责令驶离。“30分钟驶离不罚”是将这一条款进一步放宽;而对此,即便没必要质疑,“大尺度”的放宽是否存在“更改法律”的问题,但如果有更好的、不“更改法律”就能解决问题的方式,又何乐而不为?
如果明确规定可以限时停车,执法人员只对超时停车进行处罚,省去贴单程序,既可以实现与“人性化温情执法”方式的殊途同归,又可免去有失法律严肃性的瑕疵;实际上,这就是一个如何以更简单的方式将好事办好的问题。
再有,如果能将停车管理交由专业机构运作,是否既可以解决有条件时间段停车、避免影响道路畅通的问题,又可体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公平性原则,避免宝贵、有限的警力充当“停车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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