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财经9月22日讯:9月19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中,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全部按照预售总额的35%核定,不再执行此前有关文件明确的降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的规定;明确了提前使用预售监管资金需提供的资料及流程,并规定一个自然年度提前使用次数不超过3次,每次使用金额不超过监管账户余额的1/3。
中指研究院重庆分院研究总监张梦圆指出,此次新政的出台,从监管比例、支取方式等方面加强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有助于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顺利推进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避免出现烂尾楼的风险,切实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此次新政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尤其是头部开发企业而言,将带来一定影响。比如此前具有一级资质、且信用状况和企业风险状况通过核验的开发企业,以及信用排名前30的开发企业等,享受首付款使用免监管政策。新政策中,所有项目预售资金严格按照预售总额35%执行,对房企的资金体系有较大考验,特别是过度依赖预收账款的房企,或将面临一定资金压力。行业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将倒逼企业更加注重产品质量,提高运营管控能力,保证项目如期交付。
疫情影响叠加三条红线约束,房企回款压力、财务压力与日俱增,项目烂尾风险明显攀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这一基调将贯穿下一个行业发展周期。目前来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已成为一大趋势,2020年以来,已有二十余省市出台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政策或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预售资金监管能够防止预售资金被挪用、确保项目建设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以下为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原文: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银行:
为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顺利推进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切实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核减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比例的有关规定
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全部按照预售总额的35%核定;不再执行《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使用监管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其他有关文件明确的降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的规定。
二、调整提前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的有关规定
调整《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使用监管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提前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的规定。分别为:
(一)第十六条调整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屋后出现项目建设资金困难,确需提前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的,可向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部门申请提前使用预售监管资金。提前使用预售监管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预售监管资金提前使用申请表(原件);
2.监管银行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到账情况确认书》(原件);
3.收款单位开具的正式票据(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4.依据合同约定付款的,需提供相关合同资料(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同一建档项目提前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的次数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超过3次,每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余额的1/3(监管账户余额大于应监管金额的,则每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应监管金额的1/3)。
(二)第十七条调整为:
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提前使用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资金提前使用通知书》一式3份,由监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各存1份。
监管银行须按照《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资金提前使用通知书》上载明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户以及付款金额,直接将等额资金支付给相应收款单位。
三、加强风险问题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要加强辖区内房地产项目的风险研判,对存在资金风险的项目和已经出现资金问题的项目,要将其预售资金(含首付款和按揭款)全额纳入监管,制定具体的监管方案、开设专用监管账户,确保监管资金封闭运行,全额用于项目建设。市住房城乡建委监管的项目需要实施预售资金全额监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书面提出监管权限下放申请,连同项目监管方案一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下放管理权限,由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组织实施预售资金全额监管工作。
四、认真做好预售资金监管解释服务工作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要将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辖区内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并细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同时,工作中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快办件流程,在政策范围内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按照项目建设节点调整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和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继续按照《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使用监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核定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的,不作追溯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实施,之前发布的相关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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