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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网财经6月7日讯:从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6〕54号)即将到期。天津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将原有政策进行了修订,并于6月3日发布了《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此次修订的内容包括缩短预售资金监管期限,扩大不纳入资金监管项目范围,非住宅项目纳入监管,增加资金交入监管账户途径,优化资金拨付流程,明确未网签退款流程,增加对于资金扣划后的处理以及调整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名称

据悉,缩短预售资金监管期限方面,考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已满足入住条件且工程款已基本支付完毕,故将解除监管节点前移,由“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调整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缩短监管期限,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扩大不纳入资金监管项目范围方面,按照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明确购房人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由区政府、还迁部门等根据施工进度给付工程款的项目可以不纳入资金监管。

另悉,新规将非住宅项目纳入监管。鉴于非住宅项目在销售管理、施工建设等过程中同住宅项目一致,删除《办法》第二十四条“独立占地的非住宅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提取预售资金”,将非住宅项目一并纳入预售资金监管。

增加资金交入监管账户途径,为方便企业和购房人签约,结合当前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在原有的网点柜台、资金监管专用POS机交款的基础上,增加网银转账方式,便于购房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优化资金拨付流程方面,删除深基坑节点并将首层室内地平标高节点调整为取得销售许可,明确预售项目取得销售许可证后,即可提取该节点的监管资金,无需再进行现场查看并提交首层室内地平标高节点证明,减少企业提供要件及审核流程。

此外,明确未网签退款流程,并且增加了对于资金扣划后的处理。为方便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办理未网签退款手续,减少人员往返,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取消缴款通知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增加资金扣划后企业责任条款,如相关部门扣划监管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用自有资金补足扣划资金,以保证项目后续建设,切实发挥资金监管作用。

此外,天津市住建局表示,《办法》将于2021年8月到期,为更适应天津市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在与企业座谈、问卷调查等广泛调研基础上,对《办法》修订工作进行多次专题研究,形成新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束后,将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中华网财经综合 文/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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