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伴随儿童安全座椅使用被首次纳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一全国性立法,儿童安全座椅已成为儿童乘车出行的必选项。但有专家注意到,法律中未对不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制定具体的惩罚措施,这可能会在实际执行中“打折扣”。(7月6日澎湃新闻、法治日报)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赋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的责任,把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纳入监护责任、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范畴,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不少家长认为儿童安全座椅是可有可无的“鸡肋”,觉得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不方便、费事,甚至抱有“坐在儿童安全座椅里不如被抱在大人怀里安全”的错误认知。实际上,儿童安全座椅名副其实,在遭遇车祸等危险时,能够有效减轻甚至避免伤害,有效呵护儿童的生命健康。数据最有“发言权”,《中国儿童道路交通安全蓝皮书2018》数据显示,发生车祸时,汽车内未安装儿童安全座椅情况下儿童交通事故的死亡率是安装了儿童安全座椅的8倍。原国家质检总局的一项统计数据也显示,当车体遭受突然撞击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可使得儿童车祸伤亡率降低70%以上;1到4岁儿童的死亡率降低54%以上;4到7岁儿童的死亡率降低59%以上。
儿童安全座椅首次纳入全国性立法,彰显了国家对儿童出行安全的重视,体现了国家全面推进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的法律意志。这一立法动作以鲜明的法律语言强调了配备和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重要性、必要性,厘定了配备和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责任主体。
但应该注意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儿童安全座椅新规还存有一定的功能局限性。新规没有配套的触线惩戒措施,在本质上属于倡导性条款。而且,配备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属于道路交通行为的范畴,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是调整道路交通行为的专门法,在规制儿童安全座椅使用行为的能力上存有先天不足。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针对儿童安全座椅的配备使用向相关责任主体喊话“应该怎么做”,却并未明确相关责任主体“不按要求做”的法律后果。同时,国内不少地方针对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出台的法规也未明确具体的惩处措施,只有深圳市规定了未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将被处以300元罚款的罚则。
很有必要给儿童安全座椅配备强制性“法律靠背”,将配备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由倡导性条款提升为强制性条款,即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把配备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法律责任导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范畴,通过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其《实施条例》,明确配备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责任主体、场合、方式、行为标准以及不依法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法律责任和执法责任主体、执法手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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