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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评论员 林如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5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通俗地说,就是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应赔偿损失。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里,余额却不翼而飞,这样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此前,这类案件往往陷入公说公理、婆说婆理的怪圈。事主银行卡被盗刷,除了报警,当然要找银行讨说法;银行则通常声称责任尽在于违法犯罪分子,自己并不是过错方,没有赔偿的义务。

屡有受害事主把相关银行告上法院,但每一个个案的判法似乎又不尽相同,有支持事主的,有力撑银行的,有各打五十大板的。这一客观上表现出来的“随意性”亦非法院、法官所愿,之所以如此,皆因此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供指引。

如今,规定明确,条文清晰,往后银行不好再踢皮球了。个体在银行办理了银行卡,与银行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法律关系,客户有缴纳工本费、年费、管理费等义务,银行则理所当然地有对客户的账户安全提供保障的责任。这一逻辑其实相当明了,本不应如此纠缠许久。

最高法的新规定立足于对公民的民事权利保护,体现了人文关怀,彰显了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现代法治理念。毫无疑问,这当属善政良法。

规定同时明确,持卡人对银行卡以及各种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权利、义务、责任,任何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都应及早厘清自己与这三者的对应关系,一部高质量的法或规定,就在于让人可以迅速在其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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